(2015)泰执字第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丁啸与泰兴市瀛海威商贸有限公司、印亚民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啸,泰兴市瀛海威商贸有限公司,印亚民,张新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764号申请执行人丁啸。委托代理人蒋平华(系特别授权),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兴市瀛海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北二环路北侧中燕综合楼104-109室。法定代表人印亚民,经理。被执行人印亚民。被执行人张新霞。关于申请执行人丁啸与被执行人泰兴市瀛海威商贸有限公司、印亚民、张新霞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济民初字第0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本院辖区内),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印亚民名下的位于泰兴镇华泰新村七区14号楼103室的房产信息,本院及其他法院已多案轮候查封。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泰兴市瀛海威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信息,本院及其他法院也已多案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丁啸与被执行人张新霞经协商达成和解约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济民初字第0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卢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