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韩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彭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宿舍管理员,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彭阳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8日经彭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有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春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彭阳县供销楼下“ViVo智能手机专营店”购买手机时,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其店内的一部白色ViVoX5proD双4G版手机盗走。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韩某某再次路过该店门前时被被害人发现并报警,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29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当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韩某某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消费小票复印件、被盗手机的手机盒、手机出库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POS特约商户交易对账明细单、中国农业银行卡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价格鉴定意见、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韩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较轻,加之被盗手机已被追退,适用单处罚金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韩某某从轻处罚单处罚金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贾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海春莲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一)偶犯或者初犯;(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