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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茂森与袁德勤、夏桂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森,袁德勤,夏桂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王茂森,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告:袁德勤,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被告:夏桂平,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茂森与被告袁德勤、夏桂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茂森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茂森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王茂森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范立会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于在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海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