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友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昌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王友,农民。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49号,下简称保险公司。代表人王辉,保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明,保险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友诉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少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友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180.7元。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合理赔偿。经查,冀C×××××号微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焦伟杰,其准驾车型为B2E。2014年8月28日,焦伟杰将冀C×××××号微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份,责任限额为122000元,保险期间为2014年10月31日0时至2015年10月30日24时。2015年6月22日14时许,焦伟杰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小型客车,沿昌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葛条港乡碣石中学路段时,将在公路上打扫卫生的王友撞伤,造成王友受伤,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认定,焦伟杰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友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王友伤后到昌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6980.7元,诊断为:头外伤,右侧第9、10肋骨骨折,右侧胸背部软组织挫伤,右前臂软组织挫擦伤,腰部软组织挫伤,右髋部软组织挫伤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前赔偿原告王友经济损失12500元(该款汇入原告王友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账号为62×××05的账户中),原告王友交强险限额内其余经济损失自行负担。二、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韩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王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