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元平与威海振华商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平,威海振华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007号申请执行人李元平,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杏花北二街*号楼***室。被执行人威海振华商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威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年休假工资报酬10508元,押金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威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6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丛明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