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陈明科与张利君、姜向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科,张利君,姜向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2673号原告陈明科。被告张利君。被告姜向阳。本院受理原告陈明科诉被告张利君、姜向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科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利君、姜向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科撤回对被告张利君、姜向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3元,由原告陈明科负担。审判员 刘大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