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刘成会与李军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会,李军喜,刘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344号申请执行人:刘成会,男,汉族,永兴县人,住永兴县马田镇。被执行人:李军喜,男,汉族,永兴县人,住永兴县马田镇。被执行人:刘桂平,女,汉族,永兴县人,住永兴县马田镇上,系被执行人李军喜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笫8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李军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军喜在限期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军喜至今未兑现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军喜在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西园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李军喜在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西园路支行的存款44739.42元至永兴县人民法院案件兑现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琳审判员 李 娟审判员 曹 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东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