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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行非执审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庆市公安消防支队红岗区大队与被申请人大庆市红岗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行非执审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公安消防支队红岗区大队。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中心村。法定代表人:徐健,职务大队长。被执行人:大庆市红岗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中心村。法定代表人:梅艳,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做出的作出的庆红A公(消)行罚决字(2015)0003号、0004号、0005号、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决定受理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公安消防支队红岗区大队;二、责令被执行人大庆市红岗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庆红A公(消)行罚决字(2015)第0003号、0004号、0005号、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三、执行费3020元由被执行人大庆市红岗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 伟人民陪审员  刘月红人民陪审员  戚廷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