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麻法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谢那佳与谢日生、谢赤湖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那佳,谢日生,谢赤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谢那佳。被执行人:谢日生。被执行人:谢赤湖。申请执行人谢那佳与被执行人谢日生、谢赤湖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湛麻法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谢日生、谢赤湖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对原告谢那佳宅院内的两棵杨桃树进行清除或移植,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约谈双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协商,但尚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谢那佳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同胞兄弟,和解执行有利于双方的邻里关系,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月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湛麻法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两棵涉案杨桃树对申请执行人构成妨害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其碧审 判 员 :程丰峰人民陪审员 :谢红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郑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