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邹平昆仑制釉有限公司与四川欧冠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昆仑制釉有限公司,四川欧冠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邹平昆仑制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好生镇巴八里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明宏,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欧冠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余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罗金,董事长。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欧冠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平昆仑制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欧冠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应收款)2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晓天审判员 税长富审判员 曾 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中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