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高成与郑刘成一案扣留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高成,郑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李高成,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庙湾镇。被执行人郑刘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庙湾镇。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0151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刘成申请执行刘学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款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 刚审判员 冯国勇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麻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