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3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国才与张峰、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才,张峰,潘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3733号原告陈国才。被告张峰。被告潘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才与被告张峰、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才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国才担负。审判员 边凤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