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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民二终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孙骥安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李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骥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李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二终字第00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骥安。委托代理人:高正科,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世杰,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夏云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秀明,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国栋,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智。委托代理人:高正科,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世杰,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骥安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李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民三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骥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孙骥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骥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65.00元,减半收取计732.50元由上诉人孙骥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志刚审判员  苏本营审判员  谭 弘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