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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淑玲、李翠花、王玉霞、司艳红、徐亚东因与被上诉人鄢陵县汇源燃气有限公司、鲁喜成、朱根宪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淑玲,李翠花,王玉霞,司艳红,徐亚东,鄢陵县汇源燃气有限公司,鲁喜成,朱根宪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96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淑玲,女。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翠花,女。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玉霞,女。上诉人(一审原告)司艳红,女。上诉人(一审原告)徐亚东,女。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海盛,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付红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鄢陵县汇源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德州,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鲁喜成,男。委托代理人陈红岩,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根宪,男。委托代理人陈红岩,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淑玲、李翠花、王玉霞、司艳红、徐亚东因与被上诉人鄢陵县汇源燃���有限公司、鲁喜成、朱根宪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4)鄢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14)鄢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马淑玲、李翠花、王玉霞、司艳红、徐亚东。审 判 长  岳利花代理审判员  刘贺举代理审判员  姚永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扬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