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2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卢某某与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708号原告卢某某,女,生于1979年6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王某甲,男,生于2001年12月30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理人卢某某(王某甲母亲),女,生于1979年6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某乙,男,生于1978年12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王某甲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会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