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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郝战桥与被告米秋元、张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战桥,米秋元,张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256号原告郝战桥,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委托代理人姚迎新、杨滨旭,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秋元,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张淑萍,女,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郝战桥与被告米秋元、张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战桥及其委托代理人姚迎新、杨滨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米秋元、张淑萍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战桥诉称,2013年11月12日被告夫妇与原告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向原告借人民币65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借款期为自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5月11日,贷款期内月利率千分之十七,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利息,每期利息为22100元;如被告不能按期还款,逾期利息为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支付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向被告指定账户转账的方式交付上述款项。按照约定二被告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保定市XXX号院X-X-XXXX号商品房一套为还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在借款期内被告未向原告全额支付利息,到期后经原告催促,被告未偿还本金和所欠利息。现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65万元,利息122850元,共计77285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5万、利息1228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郝战桥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2013年11月12日原告与二被告米秋元、张淑萍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2、二被告出具的《借款借据》;3、原告向被告米秋元转款65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4、二被告出具的《共同还款承诺书》;5、二被告出具的《具结书》;6、保定市XXX号院X-X-XXXX号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7、二被告愿以保定市XXX号院X-X-XXXX号房屋作为该借款抵押担保的公证书;8、保定市XXX号院X-X-XXXX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9、二被告愿以保定市XXX号院X-X-XXXX号房屋作为该借款抵押担保的声明书;10、二被告的保证住所声明书;11、保定市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12、原告的身份证及户口页;13、二被告的身份证、户口页及结婚证。二被告米秋元、张淑萍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米秋元与被告张淑萍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5月16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12日,原告郝战桥与被告米秋元、张淑萍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及《借款借据》,协议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65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12日始至2014年5月11日止;贷款期内月利率为千分之十七,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利息,每期利息为22100元;如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的利率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以其所有的座落于保定市XXX号院X-X-XXXX号房屋作为该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3年11月12日,二被告出具《共同还款声明》,承诺对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日,原告向被告米秋元的银行账户转账65万元。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按照千分之十七的利率偿还利息至2014年8月11日,但未偿还借款本金。本院认为,原告郝战桥与被告米秋元、张淑萍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米秋元、张淑萍应当归还原告郝战桥借款及逾期利息,且原告郝战桥主张的逾期利息12285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郝战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米秋元、张淑萍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郝战桥借款本金65万元及逾期利息122850元;如果被告米秋元、张淑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29元,由被告米秋元、张淑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国代理审判员  董晓洁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谢瞻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