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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喻友朋与十堰市辰泓木材有限公司、梅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239号申请人:喻友朋。委托代理人:操昶,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十堰市辰泓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武当路2号。法定代表人:舒大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梅芳。被申请人:舒裕婷。被申请人:梅林贞。申请人喻有朋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5年2月至5月,被申请人十堰市辰泓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大成经手分三次向申请人借款11500000元,约定月息20‰。2015年7月3日,舒大成因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突然离世。被申请人梅芳、舒裕婷、梅林贞是舒大成的继承人,现四被申请人对债务相互推诿,特申请对被申请人十堰市辰泓木材有限公司、梅芳、舒裕婷、梅林贞所有的价值1400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人十堰天府粮油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天津路31号1幢-2-1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天津路31号1幢2-××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喻友朋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十堰市辰泓木材有限公司、梅芳、舒裕婷、梅林贞所有的价值14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担保人十堰天府粮油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天津路31号1幢-2-1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天津路31号1幢2-××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韩朝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