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亚琴与李雨涛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琴,李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王亚琴,女,汉族,住所地敖汉旗。被执行人李雨涛,地址敖汉旗新惠镇。王亚琴与李雨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4)敖民初字第669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雨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亚琴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雨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亚琴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雨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亚琴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雨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亚琴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艳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志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