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9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庆波、季玉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庆波,季玉红,齐学清,王春玲,王子秀,任世芳,任家庆,颜金芝,任家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950-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61号。被执行人孙庆波,男。被执行人季玉红,女。被执行人齐学清,男。被执行人王春玲,女。被执行人王子秀,女。被执行人任世芳,男。被执行人任家庆,男。被执行人颜金芝,女。被执行人任家坛,男,现羁押于聊城监狱。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庆波等借贷关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至本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267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安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