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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5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与陆晨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陆晨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494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10楼。被告陆晨豪,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晨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陆晨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