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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项福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项福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73号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中兴路14号。法定代表人:王洪野,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广泉,系该社职员。被告:项福钧,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项福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减半负担1025元。审 判 长  季从军审 判 员  赵 妍代理审判员  李建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再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