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牛亚丽与李民安、陈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牛亚丽,女,1986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民安,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建勋,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牛亚丽依据(2015)宝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民安、陈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民安及妻王春玲、陈建勋的银行存款冻结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金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连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