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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殷某、郑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郑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青刑初字第3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郑某,退休职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郑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殷某在青田县鹤城街道烈士墓、花园降小区附近坐庄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下注一个多月计10余期,累计接受参赌人员投注7千余元人民币。2015年2月开始,被告人殷某伙同被告人郑某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下注。根据约定,由被告人殷某坐庄,被告人郑某在其位于青田县鹤城街道圣旨小区2幢1单元自家柴间或附近棋牌室里负责收受参赌人员六合彩投注,且每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人民币100元,被告人郑某可从中抽头人民币4元。截止2015年5月1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殷某伙同被告人郑某收受参赌人员六合彩投注长达三个多月,共收受六合彩投注40期左右,累计收受六合彩投注3万余元人民币。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郑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殷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青公证保决字[2015]第127号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人民币1270元、六合彩宣传资料19本、(2015)生肖灵码表1张、记账纸张2张,被告人殷某、郑某的人口信息查询单、青公(江)行罚决字[2015]第7、8、9、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叶某、程某、罗某、王某、陶某的证言,被告人殷某、郑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青公检查字[2015]第64号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郑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利用“六合彩”接受他人投注进行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殷某单独收受投注金额7000余元、伙同被告人郑某共同收受投注额达3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殷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郑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殷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12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熊秀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叶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