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柯芳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柯芳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柯芳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柯芳瑛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柯芳瑛在大冶市陈贵镇中心学校有工资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柯芳瑛在大冶市陈贵镇中心学校的工资收入6366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杨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文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