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山东樱花五金集团菏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王文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樱花五金集团菏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文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493号原告:山东樱花五金集团菏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广州路。法定代表人:吴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强。被告:王文举。原告山东樱花五金集团菏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山东樱花五金集团菏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樱花五金集团菏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樱花五金集团菏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樱花五金集团菏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敏霞审 判 员 韩继东人民陪审员 范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丽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