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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松滋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黄万森与邹昌华、陈滔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万森,邹昌华,陈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松滋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黄万森。被执行人邹昌华。被执行人陈滔。申请执行人黄万森与被执行人邹昌华、陈滔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鄂松滋民初字第01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万森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分别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邹昌华、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邹昌华、陈滔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分别赔偿申请执行人黄万森损失12509元及9004元,并由被执行人邹昌华缴纳案件受理费120元、申请执行费88元;被执行人陈滔缴纳案件受理费6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嗣后,被执行人邹昌华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滔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滔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松滋民初字第0126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黄万森在查明被执行人陈滔具体下落或其具备履行能力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松滋市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不受时效限制,并免交申请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晓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