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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杜某与范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307号原告:杜某,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王振,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杜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范某某于2011年8月2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南坦路68号州际新天花园缇香苑*幢*房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该房产出售后的房款归男方所有。因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该房产转让他人,房屋出售所得房款未支付给原告。同时,协议书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10万元,现尚拖欠5万元未支付。故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房屋转让款40万元及迟延支付利息(从2011年12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4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支付5万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杜某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离婚证;2.离婚协议书;3.房产产权档案资料证明。被告范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诉讼中,本院依原告杜某申请向中山市国土资源局调取涉案房屋的交易情况。经质证,原告杜某对本院调取资料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日,杜某与范某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男女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愿要求离婚;双方没有子女;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州际新天二期*栋*的房产权归女方所有,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南坦路68号州际新天花园缇香苑*幢*房(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100****号)的房产权归男方所有,女方将房产出售的余款归男方所有;女方支付男方10万元,女方先支付5万元,剩余5万元,自离婚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承担。2011年11月29日,范某某与黄素琴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范某某将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南坦路68号州际新天花园缇香苑*幢*房转让给黄素琴,交易总金额为36万元,在办理好转让手续并核发新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时付清。2011年12月21日,上述房地产权利人变更为黄素琴。因范某某未支付购房款及另外5万元,杜某于2015年4月21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杜某与范某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范某某将位于中山市坦洲镇南坦路68号州际新天花园缇香苑*幢*房的房地产出售,依照协议约定房款归杜某所有。故杜某请求范某某支付房屋转让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房屋转让款以实际交易金额为准,为36万元。利息从第三人付清房款的次日即2011年12月22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离婚协议约定范某某支付杜某10万元,其中先支付5万元,另外5万元于离婚之日起一年内付清。故杜某请求范某某支付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范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权、质证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范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杜某36万元并以实际欠款为本金从2011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二、被告范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杜某5万元;三、驳回原告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范某某负担(被告范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晓冰审 判 员  陈 睿人民陪审员  李嘉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滕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