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任宪友与郝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宪友,郝成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913号原告:任宪友。委托代理人:王大力,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成国。原告任宪友与被告郝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宪友已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任宪友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宪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任宪友负担。审 判 长 范祥法代理审判员 张 跃人民陪审员 徐永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