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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任宪友与郝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宪友,郝成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913号原告:任宪友。委托代理人:王大力,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成国。原告任宪友与被告郝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宪友已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任宪友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宪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任宪友负担。审 判 长  范祥法代理审判员  张 跃人民陪审员  徐永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