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常亮与陈亚军、陈文影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亮,陈亚军,陈文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常亮,农民。法定代理人常英峰。法定代理人王会茹。被执行人陈亚军,农民。被执行人陈文影,农民。常亮与陈近南侵权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亚军、陈文影赔偿申请执行人179255元。该案依申请人申请和定州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