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终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邸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邸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终字第00382号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邸某,个体商户。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杨金肖,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邸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西刑速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邸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4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邸某在中国银行申领了一张的卡号为62×××05的信用卡,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在2014年7月3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10元后,其余所欠本金人民币97336.23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其仍不归还欠款。2014年11月12日晚21时许,在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南大街东海明珠洗浴中心202房间,被告人邸某被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邸某的亲属代其将所欠本息共计人民币124751.73元全部还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被告人邸某表示认可,其辩称因为自己生意失败,故无力归还欠款。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邸某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应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以上事实,有被告人邸某供述与辩解,证人郝某证言,委托书、报案材料、交易明细,中国银行卡不良催收档案表,结清证明,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系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邸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在案发后其亲属将透支款项本息还清,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邸某无法定应当减轻处罚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应对邸某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邸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审被告人邸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邸某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多次催收仍不归还的事实是正确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邸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量刑过重。经查,上诉人邸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鉴于上诉人邸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一审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量刑亦在法定幅度内。故对上诉人邸某量刑较重的上诉理由予以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马寅生审判员 戚凤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郅 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