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王生蓉申请执行李云贵、郑治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蓉,李云贵,郑治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王生蓉,女,汉族,1965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瓦砾乡柴王村王家坝组。被执行人李云贵,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九江县魁多乡江郎村上江郎组。暂住地为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号*幢*单元*号。被执行人郑治彬,男,汉族,1968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东路***号。关于王生蓉申请执行李云贵、郑治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治彬所有的位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24号附1号5栋1单元15层133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