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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四红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四红,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170号原告:张四红,无固定职业。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7号华中电力金融大厦13层。负责人:唐凤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四红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四红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四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四红撤诉。代理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张纯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