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蒋华美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输气管理处南充作业区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2206号原告蒋华美,男,194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输气管理处南充作业区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石油东路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彭宇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华美诉被告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输气管理处南充作业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华美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华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华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蒋华美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