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二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617号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姜威。委托代理人:范文辉,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燕萍,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潘虹。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银行存款9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