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肥西执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胡茂存与王红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茂存,王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西执字第01062号申请执行人胡茂存。被执行人王红艳。本院的(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红艳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