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西执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胡茂存与王红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茂存,王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西执字第01062号申请执行人胡茂存。被执行人王红艳。本院的(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红艳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