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李坤与东营市飞龙焊材有限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坤,东营市飞龙焊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李坤。被申请人东营市飞龙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泰山路8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坤与东营市飞龙焊材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500万元及利息,现委托对被执行人东营市飞龙焊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饶县大王镇泰山路8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大王20130764号、20130765号、20130766号、20130767号、20130768号、20130769号)、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广国用(2013)第2**号)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特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世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