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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2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高素华与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叶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素华,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叶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488号原告:高素华,女,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阮永明,总经理。被告:叶健,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素华与被告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叶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素华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素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鲍广晏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固镇路房产(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一套,担保人林勇名下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房产(房地权包字第号)一套,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房产(房地权包字第号)一套以及合肥市青年路房产(房地权合产字第号)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郭君雪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卫志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