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与李连军、徐德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李连军,徐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358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负责人:刘孝成,主任。被执行人:李连军,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徐德辉,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申请执行李连军、徐德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李连军、徐德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商初字第3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乌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