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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信用社与杜雅芹、李玉生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信用社,杜雅芹,李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6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红旗村。法定代表人刘江南,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杜雅芹,女,1950年3月4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玉生,男,1945年11月12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旗信用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王商初字第001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杜雅芹、李玉生金融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贷款146331.6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18元。本案在��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王商初字第00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应按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姜宗渭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孟祥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