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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611号原告:王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洪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子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