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611号原告:王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洪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子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