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济宁市远成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袁继学、林存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远成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袁继学,林存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782号原告济宁市远成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远本。委托代理人李国全(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继学。被告林存峰。原告济宁市远成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袁继学、林存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远成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远成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济宁市远成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俎 彤二〇一��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梦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