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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济宁市远成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袁继学、林存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远成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袁继学,林存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782号原告济宁市远成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远本。委托代理人李国全(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继学。被告林存峰。原告济宁市远成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袁继学、林存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远成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远成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济宁市远成筑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俎 彤二〇一��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梦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