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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乐山市申乐五交化有限公司与上海何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申乐五交化有限公司,上海何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088号原告乐山市申乐五交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天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伟,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何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辉。原告乐山市申乐五交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何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申乐五交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354元,均由原告乐山市申乐五交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管继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夏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