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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429号原告:朱某,女,1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高某,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健康原因,无法出庭,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胡 清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操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