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执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进才与李仲鸣、翟艳丽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1025号申请执行人:王进才。被执行人:李仲鸣。被执行人:翟艳丽。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进才与被告李仲鸣、翟艳丽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银行、房产、土管、车管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李仲鸣、翟艳丽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李仲鸣、翟艳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进才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仲鸣、翟艳丽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的(2013)伊州民二终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云  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阿依先姆古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