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12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南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巨征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