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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赵景阳与被执行人冯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景阳,冯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赵景阳,男,汉族,职业个体。被执行人冯玉新,男,汉族,职业个体。本院依据本院依据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商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赵景阳与被执行人冯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冯玉新在银行存款23800元(本金20000元,利息3600元,执行费2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商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立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