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978号原告于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秀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