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978号原告于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秀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