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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二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与王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王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00228号原告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中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战红、张腾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年军,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原告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诉被告王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9年11月27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从原告处借款130000元用于购买车辆,月息1分。被告借款后偿还部分,剩余10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105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11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该案件受理后,按照原告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王年军,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交被告王年军现住所地的准确住址,故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对被告王年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亚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