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5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何光淑与方谞钦,方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5854号原告何光淑,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江州路7号3单元3-1,身份证号码510222196812145528。被告方勇,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52号2单元5-2,身份证号码51020219581013151x。被告方谞钦,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7号附1号7-4,身份证号码500106198608160837。被告重庆弗朗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九社。法定代表人方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光淑诉被告方谞钦、方勇、重庆弗朗席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光淑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光淑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光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原告何光淑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 喻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荣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