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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吴志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423号被执行人:吴志豪。现在广西黎塘监狱服刑。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合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志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10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移送立案执行,并于同年6月10日送达执行通知书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合执字第4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恢复执行追缴。。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沈盛华审判员庞志海助理审判员杨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陈清红 微信公众号“”